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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終於動起來~消保官查核觀光景點出租自行車

為確保觀光景點周邊自行車行駛安全及消費權益,日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彰化縣政府消保官、建設處、城市及觀光發展處、彰化縣消費者服務中心及轄區警察機關人員,前往鹿港、田尾、溪州等地區,針對「觀光景點及周邊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、責任保險及安全性查核」事項進行查核。

近年來在熱門觀光景點周邊區域,興起一股利用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遊覽景點的風潮,這種交通工具價格較為低房屋貸款廉,且因店面即在大馬路旁而容易取得,相當受民眾歡迎,但民眾跌傷或交通意外等事故情形頻傳,許多消費糾紛因而產生。

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張嘉麟一行,前往鹿港、田尾、溪州等熱門觀光景點,一共抽查5家自行車(包括腳踏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等)業者,查核重點為請業者提出店面相關營業登記證明、檢閱業者與消費者間書面租賃契約應載明事項,例如負責人姓名、費率計算等,就保險方面,詢問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、第三人或產品責任險,並且是否將此資訊註記在契約上使民眾知悉;另外,就車體本身,有無在明顯處告知煞車握把使用方式,是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及反光照明裝置等。

經查核結果發現:部分業者之租賃契約未記載負責人姓名、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產品責任險、部分電動自行車無合格檢驗標章、未於車體明顯處標示煞車方式、以及車輛後方並無反光照明裝置等缺失,當場即告知業者應改善以維護消費者安全;以上情形亦將另由行政院消保處彙整後,與相關部會研擬訂定相關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」,使業者遵行,並據以辦理後續查核事宜,以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。

陳消保官表示,消費者在挑選此類自行車交通工具遊覽時,應挑選具有商業登記的合格店家,與業者簽訂租賃契約時,應注意契約上載明業者及費率資訊,特別是有無投保第三人或產品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,並且仔細檢查車體有無瑕疵,確實知悉使用方式,以維護消費者自身權益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-123027336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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